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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参加选举活动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工资?
发布:王宇平 2016-12-07
员工参加选举活动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工资?
【案例】
李某是某酒店工会代表,在正常工作时间因参加社区机关选举活动3天,9月份李某领取工资时,发现公司少发了自己3天的工资。公司解释说,由于他8月5、6、7日(3天)去参加选举活动而缺勤,非公司工作职责所为,不能支付工资。李某不服,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此案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调解,公司认识到无故扣发李某工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最后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补发了李某3天的工资而调解结案。
【评析】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1994]489号)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本案中,李某在参加社区选举活动期间,虽然没有到酒店上班,但他依法参加了社会活动,提供了正常的社会劳动,因此不能视同缺勤,理应获得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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