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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有时效吗?
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有时效吗?
【案例】
宋女士系某幼儿园教师,2012年9月1日进入该幼儿园工作,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加技能工资加工龄工资等构成。但是,幼儿园一直没有与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5月30日,因个人原因,宋女士向幼儿园递交辞职报告。单位在其多次要求下,也出具了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其后,宋女士委托律师出面,要求幼儿园支付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对于宋女士提出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却以 “请求过时效”而拒绝支付。随后宋女士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后经仲裁裁决驳回了宋女士的诉求。
【评析】
本案焦点就在于超过一年后, 劳动者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宋女士2012年9月1日入职幼儿园,由于幼儿园一直未与宋女士订立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应支付时间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1日,共计11个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如果期间公司未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宋女士应当在一年内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这也就是说,他提起仲裁的最迟时间应为2014年9月1日。 但是宋女士于2016年5月以后才向仲裁部门递交申请, 因此, 按照这一规定来说, 其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
当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也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这一规定,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是不受一年期时效限制的,只要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一年内提出主张就可以。
那么双倍工资差额是不是属于“劳动报酬” 范畴呢?所谓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在提供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货币性工资待遇。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 “双倍工资”中的那一倍工资,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报酬,而是用人单位因违法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受到的惩罚。这也就是说,双倍工资不是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义务就可以获得的劳动报酬,而是对劳动者被侵权的一种补偿。无论是补偿性质,还是惩罚性质,都不是劳动报酬。因此,当用人单位不予支付双倍工资时,劳动者应当在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将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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