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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休年休假员工用人单位是否须支付工资报酬?
员工未休年休假员工用人单位是否须支付工资报酬?
【案例】
林某于2013年8月到某A公司工作,2015年8月,林某向公司提出,由于公司2014年未安排自己休带薪年休假,应支付其300%的年休假工资。公司认为,关于年休假工资,并非单位不给,而是林某在工作期间未向单位提出休带薪年休假申请,所以林某不应享受未休年休假工资。林某认为公司的讲法不合理,在和解无果的基础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期间的300%工资。经仲裁调解由A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报酬2100元和解结案。
【评析】
本案的焦点: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必须在单位不予批准职工休假申请的情况下,职工才可享受。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该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由此可以看出,只要职工不存在《条例》第4条规定的任一情形,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即可享受年休假。本案中,林某已经符合了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实践中,这两个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当掌握、遵守的,且是可以预见的,而不像病假、丧假等私假不可预料。因此,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根据其掌握的情况确认应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名单,再结合本单位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是单位应尽的义务。《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见,年休假的安排,单位起主导作用,由其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考虑职工意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单位要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责任,必须拿出两方面的证明材料:一是单位对职工年休假已作出了安排;二是职工不休年休假是其本人原因,且提出了书面申请。这进一步说明了单位在年休假安排中所起的主导作用。本案中,A公司并没有就这两条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因此公司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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