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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三)
发布:马国柱 2015-02-06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临时工作人员在交通安全方面须服从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领导,认真执行各项交通法规和交通行为规范。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有权对模 范执行交通法规并作出成绩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交通法规、不服从管理和纠正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提出扣除临时工资或辞退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违章和交通事故,按《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以及地区和总公司安委会有关规定和本公司《关于对公司职工违反交通规则者批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惩处。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总务科交通事故组统一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者或相关者应直接通知交通事故组。
第二十六条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允许驾驶者或相关者随意处理,否则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由其本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在事故现场,事故责任者或相关者与对方交涉,如赔偿额在XX元以内时,可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但事后需提交有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交通事故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听取说明,调査原因、协助交通机构处理。事后应向科长提出现场事故报告。
第二十九条所有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都要由当事人签名上一篇:像老板一样思考--马国柱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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