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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四)
发布:马国柱 2015-02-06
第三十条交通事故组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可向交通事故委员会委员咨询处理对策。委员会委员由总务部长任命或聘任,其任期为1年。
第三十一条交通事故赔偿额需由公司领导决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的规定,且因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伤害时,其赔偿金额由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三条在执行公司业务过程中,除认定是本人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因违章停车、高速驾车或违反交通规则时,由当事人负担半额罚金。
(2)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车辆伤害时,如属公司的车辆损害保险范围,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但在保险范围之外,当事人应负担实额与保险金差额的1/3。
第三十四条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1)迅速与公司联系,接受公司指示。
(2)如发生人身伤害时,应迅速将伤者送到最近的医院进行治疗。
(3)应记录下对方车辆的驾驶证号和车牌号。
(4)从对方驾驶证上,记录下对方的住址、姓名、工作单位、电话和出生年月。
(5)牢记对方车辆损坏的部位和程度。
(6)记录事故现场目击者的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
(7)对模糊不清或把握不大的问题,不能回答交通警察的询问。
(8)除完全认定是自己的过失外,不能把原因揽于一身上一篇: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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